英吉沙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5-05-19
新疆/喀什 质疑投诉
英吉沙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新疆/喀什-2025-05-19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英吉沙县牛仔服装产业浆染、织布、水洗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东洁库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白云三线自编*号***房

被投诉人*英吉沙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英吉沙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被投诉人*叶城城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喀什地区叶城县宏景名苑*楼

相关供应商*水发数字产业(上海)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春和路****号*幢一层***室

相关供应商*新疆驰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区阿图什市幸福街道塔合提云村迎宾路**号综合楼(*楼*区)

相关供应商*新疆南横北竖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喀什地区莎车县古鲁巴格镇巴格提坎村*组***号

相关供应商*新疆锲而不舍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喀什地区莎车县古勒巴格镇巴格提坎村*组***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称其于****年*月**日,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截止投诉质疑法定回复的最后期限未收到正式的质疑回复,特向我机构提起投诉,我机构经研究后,于****年*月*日正式受理。
投诉事项*:本项目评审采用不合理条件。
投诉事项*:中标人的投标分项报价表中,浆染联合机、整经机、经轴、高速络筒机产品品牌响应错误。
投诉事项*:中标人投标产品浆染联合机所响应制造商和品牌无效,不符合招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和实质性相应规定。
投诉事项*:中标人投标产品工业洗水机(***磅)、工业烘干机(***磅节能款)、工业脱水机、工业洗水机(***磅)、工业脱水机(**寸)、牛仔炒盐机(***磅)、牛仔雪花机(***磅)、水帘马骝机(*位)、牛仔定型烤箱、牛仔臭氧机所响应的制造商和品牌无效,不符合招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和实质性相应规定。
投诉事项*:中标人投标产品高速剑杆织布机(宽幅*****)所响应的品牌和商标权虚假相应,构成了提供虚假材料和假冒伪劣产品谋取中标的情形。
投诉事项*:中标人投标产品整经机和经轴及高速络筒机所响应的品牌无效,不符合招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和实质性相应规定。
投诉事项*: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响应全部投标产品,不应响应中小企业评审得分优惠。
投诉事项*:新疆卓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无交纳社保、无缴纳税收,不符合招标文件资格条件。
投诉事项*:新疆南横北竖商贸有限公司不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无交纳社保、无缴纳税收,不符合招标文件资格条件。
投诉事项**:新疆锲而不舍商贸有限公司不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无交纳社保、无缴纳税收,不符合招标文件资格条件。
投诉事项**:中标人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虚假声明和响应浆染联合机产品供应商玉林市宏腾机械有限公司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造假,构成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中标人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虚假声明和响应整经机和经轴制造商射阳正大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造假,构成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收到书面质疑后未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正式书面答复。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查阅评标记录,投诉人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原因为“投标分项报价表中规格参数未按要求填写齐全”,依据为招标文件中的“第二部分 商务及技术文件 *.投标分项报价表 注:*.如果不提供详细分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此处详细分项报价应认定为提供投标分项报价表中的具体内容详情,而不是出具独立详细分项报价,投诉人理解错误,符合性审查环节以此原因未入围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经查阅中标人投标文件确认,中标方人的投标分项报价表各分项均进行了填写,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我国现阶段并未出台品牌管理强制性规定,企业有权将企业商号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作为其品牌使用,因此玉林市宏腾机械有限公司未在商标局网站进行商标注册不影响其对品牌“玉林宏腾机械”的使用,中标方对供应商品牌的响应不违反现行法律,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经核实,中标人投标产品所响应的制造商名称填写错误,正确名称为广州市本索机电有限公司,该部分应认定为细微偏差,不属于实质性错误,该部分细微偏差的纠正不会对中标结果造成影响,其所响应的品牌“本索”属于广州市本索机电有限公司所有,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江苏千家汇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未就“千家汇”品牌在商标网上进行商标注册,其本身不影响对该品牌的响应,制造商有权使用企业商号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作为品牌名进行响应,该行为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企业注册的商标包括品牌名称和艺术化加工两部分,因此江苏千家汇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千家汇”品牌而非经艺术化加工后的“千家汇”商标并不涉及对其他公司“千家汇”商标的侵权,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经核实,我国现阶段并未出台品牌管理强制性规定,企业有权将企业商号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作为其品牌使用,因此中标方对供应商品牌的响应不违反现行法律,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经查阅招标档案,中标人报价得分并未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经核实,投诉人所提供事实依据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天眼查查询结果。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写的数据不能作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的认定依据。天眼查属于商业公司经营性质企业平台,平台信息不具有法律效力。查阅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装有当地社保、税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依法正常履行缴纳社保和纳税义务的证明,经与当地社保和税务部门核实,上述社保、纳税证明真实有效。因此,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经核实,投诉人所提供事实依据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天眼查查询结果,上述依据不具法律效力。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经核实,投诉人所提供事实依据不具法律效力。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经核实,投诉人所提供事实依据不具有法律效力。经查阅小微企业名录,玉林市宏腾机械有限公司属于小微企业。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经核实,投诉人所提供事实依据不具有法律效力。经查阅小微企业名录,射阳正大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属于小微企业。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收到书面质疑后未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我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投诉成立部分不影响采购结果,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英吉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英吉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英吉沙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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