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喀什-2025-05-19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伽师县****年村庄规划编制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睿筑城规设计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号**号
被投诉人:新疆建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喀什百合苑三期九号路*单元****室
五、基本情况
****年*月*日,中睿筑城规设计有限公司对伽师县伽师县****年村庄规划编制项目(五标段)提出质疑,****年*月*日新疆建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予以答复。因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答复不满意,****年*月**日,向伽师县财政局提交了投诉书。
投诉事项*:新疆昊辰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曾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不满足招标文件第*章《投标人须知》第*.*.*条符合投标人的其他资格要求的第*条:“投标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的企业投标商。”(注:招标文件不论是否移除)。
经核实:经核查,新疆昊辰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早在****年*月*日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内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于****年*月**日被移除经营异常名录。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新疆昊辰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投标截止日前已移除该名单,具有合格的投标资格。因此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商务部分人员配置明确:“项目负责人具备注册城乡规划师证书的得*分”,“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职称证书或注册证书,在本单位缴纳的近*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等资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此项得不得分”。
注册证书作为技术人员执业并注册于本公司的必备证明材料,招标文件要求必须提供(注:并非提供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仅能证明从业人员具备执业资格,无法证明人员注册于本单位)。我司通过天眼官网查询新疆昊辰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注册人员中未见注册城乡规师,我司质疑该公司投标文件不能满足招标文件商务部分人员配置满分要求。由此推理,该公司无注册人员的情况下,该司的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商务业绩部分应零分处理。
经核实: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要求,*.项目负责人具备注册城乡规划师证书的得*分;项目负责人同时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得*分;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得*分;*.项目组成员(除项目负责人外)中具备注册城乡规划师证书的每有一个得*分;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每有一个得*分,具有中级工程师职称的,每有一个得*分,具有初级工程师职称的,每有一个得*分。同一个人不重复计分,本项最高得**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职称证书或注册证书、在本单位缴纳的近*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等资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此项不得分。经核查,中标单位新疆昊辰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的项目人员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中标单位新疆昊辰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提供的证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事项*、*均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调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驳回。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伽师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伽师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