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结果公告
2025-05-20
新疆/塔城市 质疑投诉
沙湾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结果公告
新疆/塔城市-2025-05-20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沙湾市****年井电双控运行维护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华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投诉人*沙湾市水利局

地址:塔城地区沙湾市团结街道乌鲁木齐西路**号

被投诉人*新疆新睿泰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二工街道河南东路

五、基本情况

沙湾市水利局委托新疆新睿泰咨询有限公司对沙湾市****年井电双控运行维护项目采用公开招标进行政府采购,新疆新睿泰咨询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月**日开标,****年*月**日发布中标公告。****年*月**日投诉人向新疆新睿泰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新疆新睿泰咨询有限公司于****年*月**日以书面形式进行质疑答复。投诉人对新疆新睿泰咨询有限公司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中: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要求“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我公司认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对“其他组织”界定具体*种类型,其中之一“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公司是法定的“其他组织”,具有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不成立,予以驳回。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沙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期间,投诉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沙湾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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