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环卫清运队配件配送服务项目投诉处理信息公告
2025-05-21
新疆/乌鲁木齐 质疑投诉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环卫清运队配件配送服务项目投诉处理信息公告
新疆/乌鲁木齐-2025-05-21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环卫清运队配件配送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乌鲁木齐市大山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号

被投诉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环卫清运队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东泉路****号

被投诉人*新疆新世纪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兴街**号凤凰大厦*楼

相关供应商:新疆聚通源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青城巷***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年*月**日就“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环卫清运队五十铃系列配件及电瓶配送服务项目(二标段)”(*************)做出的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依法予以受理。投诉主要内容:投诉人与该项目另一家投标公司(新疆聚通源有限公司)所提供的社保缴纳账户均是个人账户,且缴纳日期都不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内,投诉人未通过资格审查,存在评审标准不一致的情况。本机关依法调查并做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
*.处理结果:投诉人乌鲁木齐市大山商贸有限公司提供了企业法定代表人于****年开具的社会保障证明,未提供本公司社保缴纳证明,未通过资格审查。新疆聚通源有限公司未提供本公司社保缴纳证明,通过资格审查,其余两家通过资格审查的公司均提供了本公司缴纳社保证明。经查,招标文件并未对社保缴纳方式做明确要求,但要求投标人提供的社保缴纳证明范围应在开标之日起*个月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规定。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环卫清运队在资格审查环节审查不严谨,社保缴费应当由本公司缴纳并出具凭据,乌鲁木齐市大山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聚通源有限公司均不应通过资格审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投诉事项成立,合格供应商未达到法定数量,中标结果无效,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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