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结果公告
2025-05-23
新疆/塔城市 质疑投诉
沙湾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结果公告
新疆/塔城市-2025-05-23 00:00:00

一、项目编号:[****]***号****

二、项目名称:沙湾市大泉乡河西村鲜食玉米加工建设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沈阳金佰特盛世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号(****)

被投诉人*沙湾市大泉乡人民政府

地址:沙湾市大泉乡大泉路*号

被投诉人*新疆千思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北路***号领世广场***室

相关供应商:诸城市神龙机械厂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昌城镇西行寺村

五、基本情况

沙湾市大泉乡人民政府委托新疆千思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沙湾市大泉乡河西村鲜食玉米加工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进行政府采购,新疆千思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月**日开标,****年*月**日发布中标公告。****年*月**日投诉人向沙湾市大泉乡人民政府、新疆千思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质疑,沙湾市大泉乡人民政府于****年*月**日以书面形式进行质疑答复。新疆千思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年*月**日以书面形式进行质疑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投诉事项*:中标人已经中标,且在政府采购网上发布质疑成立,废标重招的情况说明,我公司认为在本次项目的采购活动中,中标人已经违规违法,应该追究中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规违法责任。
答复*:投诉事项成立,中标结果无效。
投诉事项*:本次招标文件中评审因素设置规定和需求中严重违规违法,缺少标的技术部分的分值设置,严重违规违法,招标文件源头有误,其中标结果也无效。
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标的严重缺项漏项,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这个中小企业函(货物)根本通不过资格性审查,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
答复*: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中标结果无效。
投诉事项*: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标的叉车,提供的该标的不具备国家相关行政许可规定及要求,属于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其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
答复*: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中标结果无效。
投诉事项*: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序号*叉车的制造厂家不存在,其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也是废标文件,其中标结果也无效。
答复*: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中标结果无效。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认定投诉事项成立,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沙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期间,投诉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沙湾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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