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和田-2025-05-23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于田县阿羌乡****年壮大村集体经济建设项目(三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哈尔滨曼先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号赫时小区(会展中央建设项目)*栋*单元***室
被投诉人*:于田县阿羌乡人民政府
地址:于田县阿羌乡
被投诉人*:新疆达富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和田地区于田县玉城东路东山苑小区**幢**号房
五、基本情况
哈尔滨曼先科技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新疆达富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质疑,称中标单位在本项目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新疆达富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于****年*月**日进行质疑答复,哈尔滨曼先科技有限公司对答复结果不满意,于*月*日将投诉书以邮寄形式发送至本机关,本机关于*月*日进行受理。
投诉事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投诉事项*:拟定中标人和田炫硕商贸有限公司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木屋:木屋长*米,宽*米,高*.*米.木屋长*米,宽*米,高*米.木屋长*.*米,宽*.*米,高*.*米带隔断木屋、*.便道、*.木柱:木柱长 ******、宽 *****、高****.木柱长 *****、宽 *****、高 ******制造商为新疆东升远和贸易有限公司”经查证该公司为贸易公司,营业范围中也无产品制造能力,涉及虚假中标;
投诉事项*:拟定中标人通辽市泉洋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品牌无商标注册证。
投诉请求:取消拟定中标人和田炫硕商贸有限公司成交资格项目重新拟定中标人。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事项*:经核查,针对和田炫硕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企业划分不正确的情况,在项目开标现场专家评审环节谈判小组已要求作出澄清,澄清后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一条规定,故此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事项*:采购人在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并未对供应商经营范围作出要求,对于本次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号)的规定,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故此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事项*:经核查本项目评审报告,你公司提到的拟定中标人通辽市泉洋商贸有限公司并非本项目潜在供应商也非本项目拟定中标人,该项目中标人为和田炫硕商贸有限公司,投诉事项与本项目无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规定,予以驳回。
鉴于你公司在事实依据中提到的关于产品品牌无商标注册证的情况,本机关组织评审专家及招标代理公司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三家供应商进行调查核实,结合开标现场澄清事实,三家供应商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合法有效,但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站查询,三家供应商均存在制造商提供的产品品牌无商标注册证问题。认定如下:三家供应商均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规定,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三家供应商按投标报价参加评审,中标结果有效。
投诉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和田地区财政局或于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于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于田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