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和田-2025-05-26 00:00:00
一、项目编号:*******************号
二、项目名称:墨玉县林果提质增效扶持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睿斯特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和田街***号*栋*****
被投诉人*:墨玉县林业和草原局
地址:墨玉县英协海尔路**号
被投诉人*:墨玉县鑫顺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和田地区墨玉县普恰克其镇玉吉米力克村*号
地址:和田地区墨玉县普恰克其镇玉吉米力克村*号
五、基本情况
****年*月**日开标的《墨玉县林果提质增效扶持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号,投诉人因不满意代理
机构于****年*月**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
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书。本机关于****年*月*日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调取了此项目的投标文件,现已审理终结。
投诉事项*:预中标公司(墨玉县鑫顺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未明确响应招标文件要求。预中标公司只是直接复制招标文件中的招标参数范围,并未在应标中明确应标产品的具体规格参数。经核查,墨玉县鑫顺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是由专家审核通过符合性审查,并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最终推选出的中标候选人,投诉人未提供墨玉县鑫顺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投标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事实依据,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投诉事项不成立。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符合性审查汇总表
*.评标报告
*.被投诉人答复通知书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决定: 根据新疆睿斯特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相关依据和本机关核查情况,投诉事项不成立,给予驳回。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七、其他补充事宜
本决定自送达(或邮寄)之日起生效,如对我机关作出的投诉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墨玉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认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予以认可。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投诉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墨玉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