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玉县财政局关于2025年京·墨文化艺术交往交流项目投诉处理决定
2025-05-26
新疆/和田 质疑投诉
墨玉县财政局关于2025年京·墨文化艺术交往交流项目投诉处理决定
新疆/和田-2025-05-26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墨玉县京·墨文化艺术交往交流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和田玉都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纳尔巴格街办民心社区柯孜柯代尔瓦扎路**号

被投诉人:新疆捷鹏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和田市龙煤大厦***

相关供应商:北京壹贰壹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延庆区中关村延庆园风谷四路*号院**号楼***室

五、基本情况

和田玉都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不服本项目代理机构于****年*月**日就《****年墨玉县京·墨文化艺术交往交流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书,于****年*月*日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调取了此项目的投标文件,现已审理终结。
投诉事项*:对北京壹贰壹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得分有异议。
查明的事实:经核实,投诉人于****年*月**日向代理机构就中标单位(北京壹贰壹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是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提出质疑,****年*月**日以中标单位(北京壹贰壹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得分有异议提出投诉,该投诉事项未依法进行质疑,投诉人依据中标单位(北京壹贰壹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所显示的人数和评分标准主观揣测中标单位(北京壹贰壹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履约能力不足,得分有异议缺乏事实依据。针对此项问题经评标委员会协助调查,出具投标人得分合理的答复。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评标委员会答复函
*.投诉书
*.质疑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事项*:对新疆捷鹏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回复不认可。
查明的事实:经核实,投诉人对代理机构(新疆捷鹏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详细告知其所扣分值的内容和代理机构(新疆捷鹏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质疑答复时引用的法律依据不认可。投标人有权利知道自己的评审得分,代理机构(新疆捷鹏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应该予以告知,其他投标人的得分可能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有关人员负有保密责任,结合投诉人所提供的事实依据,代理机构(新疆捷鹏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告知其自己详细的评审得分,投诉人查看中标单位的扣分情况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投诉人认为自己应得分而未得分的情况,专家协助调查并出具投标人得分合理的答复,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故该项投诉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投诉书
*.质疑函
*.评标委员会答复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六十九条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决定:
根据和田玉都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提供相关依据和本机关核查情况,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七、其他补充事宜

权利告知
本决定自送达(或邮寄)之日起生效,如对我机关作出的投诉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墨玉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认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予以认可。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投诉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墨玉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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