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流式细胞仪及全自动HIV-1病毒载量检测系统采购项目标项二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信息公告
2025-05-27
新疆/乌鲁木齐 质疑投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流式细胞仪及全自动HIV-1病毒载量检测系统采购项目标项二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信息公告
新疆/乌鲁木齐-2025-05-27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流式细胞仪及全自动*****病毒载量检测系统采购项目标项二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华康睿新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华里五区**号楼*层****内***号

被投诉人:新疆同孚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宏运大厦**楼*座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年*月*日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流式细胞仪及全自动*****病毒载量检测系统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标项二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主要内容:投诉事项一:质疑人质疑本项目应当允许进口产品投标无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投诉事项二:关于第三项检测亚型,目前没有明确的标准指出需要扩大检测亚型范围。招标文件参数设置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排除更高品的供应商进行投标。投诉事项三:质疑函第三、四项内容是:“降低灵敏度和检测范围等关键指标,用‘低配版’设备来替换当前正在高效运转的高灵敏度设备”。以及“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只有*组和*组,而这种参数的设置,使得检测技术严重倒退。明显是以降低招标标准来满足特定产品的行为”。得到的答复是:“关于质疑人第二项病毒载量检测范围,以及第三项检测亚型,招标文件参数设置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排除更高品的供应商进行投标”。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核实,投诉事项一、投诉事项二、投诉事项三均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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