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KSDQZFCG(GK)2025-33)
2025-05-28
新疆/喀什 质疑投诉
喀什地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KSDQZFCG(GK)2025-33)
新疆/喀什-2025-05-28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喀什职业技术学院智慧大脑大数据实践中心设备采购项目(第二包第三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明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东街与长青路交会吉林省广告创意(文化)产业示范区创业孵化楼第**层第****室

被投诉人*喀什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喀什地区疏附县吾克库萨克镇广州新城花城大道**号

被投诉人*喀什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喀什地区疏附县商贸园区疆南农批市场内

五、基本情况

吉林省明浩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喀什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年*月**日就“喀什职业技术学院智慧大脑大数据实践中心设备采购项目(第二包第三次)”(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因材料不全,要求吉林省明浩科技有限公司于*月**日前进行补正,吉林省明浩科技有限公司于*月**日依法提供补正材料,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多条内容设置不合理。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针对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你公司在质疑期内已提出**条质疑内容,视为你公司针对同一采购环节的质疑已经全部提出。以上投诉事项不包含在全部质疑内容中,视为无效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针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驳回。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喀什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喀什地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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