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KSDQZFCG(GK)2025-35 )
2025-05-28
新疆/喀什 质疑投诉
喀什地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KSDQZFCG(GK)2025-35 )
新疆/喀什-2025-05-28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喀什职业技术学院餐饮、酒店及物流实训基地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洼达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秋实路***号*号楼*单元***室*座

被投诉人*喀什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喀什地区疏附县吾克库萨克镇广州新城花城大道**号

被投诉人*喀什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喀什地区疏附县商贸园区疆南农批市场内

五、基本情况

上海洼达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喀什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年*月*日就“喀什职业技术学院餐饮、酒店及物流实训基地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投诉事项*:采购人存在通过中标后演示改变评审结果的可能。
投诉事项*:培训方案采用横向比较各投标文件的方式进行打分,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投诉事项*:培训要求过于主观,未客观、量化,且具有对赌性质。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驳回。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喀什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喀什地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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