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KSDQZFCG(GK)2025-36)
2025-05-28
新疆/喀什 质疑投诉
喀什地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KSDQZFCG(GK)2025-36)
新疆/喀什-2025-05-28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喀什职业技术学院农艺实训基地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同进致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安居南路**号中国万向招商大厦综合办公楼*栋**层办公****号

被投诉人*喀什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喀什地区疏附县吾克库萨克镇广州新城花城大道**号

被投诉人*喀什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喀什地区疏附县商贸园区疆南农批市场内

五、基本情况

新疆同进致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喀什职业技术学院及喀什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年*月**日就“喀什职业技术学院农艺实训基地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因材料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新疆同进致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月*日前进行补正,新疆同进致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月*日依法提供补正材料,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中标公告中未展示中小微企业,根据公告结果中,相关供应商报价及得分,疑似享受了小微企业政策支持,公开的分享报价表中,有部分产品(计算机、打印机)不属于小微企业生产,属于严重虚假行为;质疑答复未提供证据,应被认定为缺乏事实依据。
投诉事项*: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以上是定制产品,本次项目是仪器设备采购,是有实际招标需求参数的,如果均为以定制产品来响应招标参数,有失招标公平公正原则;质疑答复认为可以投报定制产品,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投诉事项*:本次招标文件的第*章:评标方法和标准附表二综合评分法评分标准(第一、二包)中商务部分同类案例证明(*分):投标人提供近三年与本项目相似的项目业绩(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验收报告或合同等相关资料,提供以上任意一个均可)。提供一份证明得*分,最多*分,未提供不得分。投诉人查阅近三年被质疑方的公开业绩信息中,没有符合本项目的业绩。根据****年*月**日发布的“喀什职业技术学院农艺实训基地设备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显示,相关供应商以总分**.**分,*******元成为本包的中标供应商。质疑答复未提供证据,应被认定为缺乏事实依据。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驳回。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喀什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喀什地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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