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克苏-2025-05-30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乌什县“我爱浙疆”系列文化品牌工程—衢乌文化润疆宣传氛围营造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阿克苏聚光亮化工程安装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乌什县乌什衢州新时代创业大厦*楼***室
被投诉人*:中共乌什县委宣传部
地址:乌什县新城路*号
被投诉人*:新疆浩诚致远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阿克苏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片区管理委员会西园社区海棠路*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阿克苏聚光亮化工程安装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新疆浩诚致远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中共乌什县委宣传部“乌什县‘我爱浙疆’系列文化品牌工程—衢乌文化润疆宣传氛围营造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并下发《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我司完全响应磋商文件要求,且报价比第一名低,没有中标,我司投诉评标委员会未客观、公正评审,且对代理的答复不满意。
*.磋商文件没有具体的工程量清单,招标需求不明确。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针对投诉事项*:经核查,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至**%,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至**%。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和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权重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根据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第二项:经济报价评分标准:“最低报价不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采购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
可见,决定政府采购招投标程序最终结果的是综合评分,其中供应商报价只是综合评分项目中的一项,供应商报价低并不直接影响最终结果。
针对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项:“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如首购订购、设计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一般采用谈判(磋商)方式采购,综合考虑以单方案报价、多方案报价以及性价比要求等因素选择评审方法,并根据实现项目目标的要求,采取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成本补偿、绩效激励等单一或者组合定价方式”。
本项目属于文化品牌工程宣传氛围营造项目,在全县范围内进行文化润疆宣传氛围营造。工程量清单主要用于工程建设项目,而服务类采购通常以技术参数、服务需求等文件替代。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本机关决定如下:上述投诉事项缺乏相关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乌什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什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