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什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5-05-30
新疆/阿克苏 质疑投诉
乌什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新疆/阿克苏-2025-05-30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乌什县****年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野生动物(野猪)致害防控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阿克苏民腾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南城街道交通路**号金土地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栋*—*层**号商铺**

被投诉人:新疆华航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阿克苏市巴扎街道巴格其社区晶水路**号金桥·天玺大厦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阿克苏民腾商贸有限公司不服新疆华航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年*月*日就“乌什县****年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野生动物(野猪)致害防控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年*月**日收到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代理机构未依法处理质疑,直接废标违反法定程序。投诉人就乌什县****年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野生动物(野猪)致害防控项目,对被投诉人招标代理公司直接作出废标的决定表示异议,认为该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及项目采购原则,损害投诉人以及所有参与此项目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处理依据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七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盈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根据《乌什县 **** 年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野生动物(野猪)致害防控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第**项要求,该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经核查,中标供应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为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社会团体不属于企业范畴,原则上不享受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
二是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正文第*条第*.*项: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经核查,共*家投标单位参与该项目,为了保证该项目更公平、公正、公开,乌什县林业和草原局于****年*月**日进行了复议,由原评标委员会对该项目的投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再次进行认真、公平、公正、公开的审查,有*家投标供应商无法证明是否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故不响应招标要求,上述*家包含了投诉人阿克苏民腾商贸有限公司。
三是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第*条*.*项:评审内容:供应商应为中小企业;评审标准:请根据要求上传《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以采购文件要求为准。注:以上检查内容必须全部满足检查标准,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经核查,共*家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有误,其中包含投诉人阿克苏民腾商贸有限公司。本项目已无合格的供应商,废标流程满足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经核查,投标供应商阿克苏民腾商贸有限公司依法参与了该项目投标活动,具备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资格,且依法提出了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处理质疑事项时,发现该质疑成立且可能影响中标结果,故提请原评标小组出具情况说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作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决定,于****年*月*日以书面形式将《情况说明》提交至本机关,并发布更正公告,更正内容为:“更正项:中标(成交)供应商,更正前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乌什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什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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