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5-06-03
新疆/伊犁 质疑投诉
伊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新疆/伊犁-2025-06-03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伊宁市某局道路口电子警察建设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湘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胡杨河市五五工业园区南区支一路*号*栋

被投诉人*伊宁市公安局

地址:伊宁市斯大林街东路*号

被投诉人*新疆翔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伊宁市新房大厦**楼

相关供应商:伊宁市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新疆伊犁州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成都南路***号城投大厦六层至九层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新疆翔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伊宁市某局道路口电子警察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不满,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新疆翔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新疆翔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布更正公告后未对开标日期进行延期。
投诉事项*.新疆翔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专家评标委员会未客观、公正的履行职务。不严谨。
投诉事项*.先施工后招标违法行为。
投诉事项*.新疆三能建设有限公司、蝾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雄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永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筑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伊宁市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围标串标。
投诉事项*.新疆翔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供应商资格审查认定错误,不负责任,与中标单位串通进行招标。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该项目评标委员会依据采购文件工程量清单总说明第(三)条其他说明中工程量清单表任何内容不得随意删除和涂改,对不符合要求的四家单位统一标准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投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理由不充分。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年*月*日代理公司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发布更正公告*,更正内容为招标文件附件(图纸),图纸属于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事项,招标人未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个工作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评标委员会一名专家存在明显笔误并以澄清,剩余四名专家评审意见一致,不影响符合性审查结果的有效性。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结合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缺乏事实依据认定先施工后招标的违法行为。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根据投标供应商报价,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围标串标情形,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年*月*日伊宁市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受到伊宁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存在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故关于“新疆翔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供应商资格审查认定错误”的投诉事项成立。经审查,本次招标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投标之情形。因此,对于“新疆翔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中标单位串通进行招标”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伊宁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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