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
2025-06-04
新疆/乌鲁木齐 质疑投诉
阿克苏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
新疆/乌鲁木齐-2025-06-04 00:00:00

一、项目编号:集**********

二、项目名称:阿克苏地区第二人民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芜湖广纵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时代广场******号

被投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第二人民医院

地址:阿克苏市文化路**号

被投诉人*阿克苏地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阿克苏市迎宾路**号*楼

相关供应商:阿克苏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东大街**号地区人民医院卫校二楼***号房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被投诉人*答复称:一是投标文件社保证明中提供的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明细单显示公司缴费人数为***人;二是投标文件****年审计报告显示营业收入为*******.**元。
被投诉人*答复称:依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条规定,《中小企业声明函》是中小企业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唯一证明材料,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只要投标、响应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就应当予以认定。
相关供应商答复称:一是阿克苏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年有两笔业务实际用工人员达到***人,其中在阿克苏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交社保人员**人,其余***名劳务派遣人员社保由阿克苏宏昌劳动派遣有限公司负责缴纳;二是我公司向你单位提交的所有资料均真实有效并未造假;三是我公司今后将加强公司管理,也将积极配合贵局监督。
经审查查明:
*.阿克苏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供了****年***名用工人员相关证明,其中与阿克苏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人员**名,阿克苏宏昌劳动派遣有限公司向阿克苏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派遣人员***名。
*.阿克苏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供了**名从业人员的社保缴纳证明。
*.***名劳务派遣人员社保缴纳由阿克苏宏昌劳动派遣有限公司负责。
*.新疆永诚志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号)第*页表明阿克苏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年营业收入为***.******万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规定,阿克苏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年实际从业人员确有***名,阿克苏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也给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缴纳了社保,新疆永诚志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表明了阿克苏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年营业收入为***.******万元。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以上情况有投诉书、阿克苏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回复函、阿克苏地区第二人民医院投诉答复回复为证。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条“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的规定,处理结果如下: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人投诉起求。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日内向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克苏地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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