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2025-06-05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乌鲁木齐市某单位****年打印机、复印机耗材等采购项目二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博恩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号
被投诉人:新疆新世纪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兴街**号凤凰大厦五楼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参与本次投标的新疆佳誉创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新疆柒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可能属于关联企业或存在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投诉事项*:参与本次投标的新疆佳誉创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投产品制造商为浙江欣彩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与新疆柒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壹陆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未披露;投诉事项*:新疆佳誉创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新疆柒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浙江欣彩科技信息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间接关联,可能存在技术参数或报价存在异常一致性,可能存在人员设备、技术等资源共享情形;投诉事项*:参与本次投标的新疆佳誉创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投产品制造商为浙江欣彩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与新疆柒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为同一人。可能影响投标报价的独立性与竞争公平性;投诉事项*:参与本次投标的新疆佳誉创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投产品制造商为浙江欣彩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不具备生产制造硒鼓的资格,所投产品的质量及安全性是否存在瑕疵。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核查,投标供应商新疆佳誉创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新疆柒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本项目的投标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违规情形。硒鼓未列入“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无需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