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喀什-2025-02-01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疏附县****年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一 标段)二次(第一包)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嵊州市英博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浦口街道浦南大道***号 *号厂房南面**间
被投诉人:新疆鑫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喀什市曙光国际***幢*层***号
五、基本情况
****年*月**日,嵊州市英博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对疏附县****年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一标段)二次(第一包)提出质疑,**** 年*月**日,新疆鑫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公司)予以答复,**** 年*月**日嵊州市英博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对答复不满并对该项目发起投诉。
针对投诉事项、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核查。核实情况如下: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质疑函质疑事项*,新疆鑫准项目管理有限公 司《回复函》对该事项进行了答复,我方认为答复内容不符合常理,存在编造、后补的嫌疑,要求核查喀什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月**日开标的响应文件投标产品是否满足招标实质要求。
投诉事项答复:经核实,喀什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产品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代理机构在****年**月**日发布的成交结果公示附件主要标的信息中参数规格属于明显错误。新疆鑫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此错误事项发布中标结果更正公告。更正公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予以驳回。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疏附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疏附县财政局
****年**月**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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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附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