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KSDQZFCG(GK)2025-43 )
2025-06-13
新疆/喀什 质疑投诉
喀什地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KSDQZFCG(GK)2025-43 )
新疆/喀什-2025-06-13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喀什职业技术学院食品生产检验实训基地设备采购项目(第二包二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潍坊奎文区青莛商务中心(个体工商户)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东关街道东风东街***号阳光外滩小区*号楼**号

被投诉人*喀什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喀什地区疏附县商贸园区疆南农批市场内

被投诉人*喀什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喀什地区疏附县吾克库萨克镇广州新城花城大道**号

五、基本情况

潍坊奎文区青莛商务中心(个体工商户)不服喀什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喀什职业技术学院于****年*月**日就“喀什职业技术学院食品生产检验实训基地设备采购项目(第二包二次)”(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研磨粉碎机制造商温岭市迈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不存在,中标单位未提供有效制造商属于无效投标。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复核,温岭市迈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不是不存在,而是已注销。本项目中标标的物“研磨粉碎机”为迈邦品牌******型号产品,目前在市场上仍然合法生产并销售,说明中标产品合理合法,标的物有效。迈邦品牌******型号产品现在已由温岭市远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生产制造,产品品牌型号均未改变。“温岭市迈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温岭市远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同一自然人,系该自然人注销“温岭市迈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后又注册了“温岭市远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的标的物是主体,只要标的物真实存在,合法有效即为实质性响应。本项目投标人对标的物的生产厂家名称描述有错误,而两者确有关联。经核查,本机关认为,实质性不影响采购文件的规定需求。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驳回。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喀什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喀什地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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