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红旗中等职业学校新能源汽车运用与维修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信息公告
2025-06-13
新疆/巴音郭楞 质疑投诉
巴州红旗中等职业学校新能源汽车运用与维修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信息公告
新疆/巴音郭楞-2025-06-13 00:00:00

一、项目编号:******************号

二、项目名称:巴州红旗中等职业学校新能源汽车运用与维修实训基地建设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精卓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星火开发区莲塘路***号*幢

被投诉人*新疆中工建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库尔勒市欢乐海岸*号楼**楼

被投诉人*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红旗高级技工学校(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红旗中等职业学校)

地址: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奋进路**号

五、基本情况

上海精卓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新疆中工建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巴州红旗中等职业学校新能源汽车运用与维修实训基地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一:技术商务部分评分记录明细表项目参与人员有故意涉嫌歧视不公平对待等因素:项目工作人员需提供相关专业证书证明材料及在本单位缴纳的近三个月社保证明。因社保部门原因暂时无法提供,可往前顺延一个月。未按要求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提供不清晰导致评委无法识别的不计得分。此条款涉嫌甲方对供应商有针对性选择,导致招标出现不公平对待。项目组成员也有兼职专家参与,本就无法提供社保依据,故对此予以限制视为不合理。
投诉事项二:评分标准技术部分:所投产品技术参数响应程度:*.带“▲”的技术条款为重要技术指标,供应商需填写《技术及商务参数响应(偏离)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全部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得**分,每有一条不满足扣*.*分,扣完为止。*.未标注“▲”并未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技术参数,由评审专家根据参数响应程度进行评分:完全响应得*分,响应度大于**%得*分,响应度大于**%得*分,响应度大于**%得*分,响应度低于**%不得分。投诉人认为技术参数为必备项,故不满足应该视为不响应而不是扣分。
投诉事项三:一、新能源汽车油电混合动力实训室(实训区域*区)第*项设备,新能源汽车整车实训;二、新能源汽车电池实训室(实训区*区)第**项设备,充电桩(快充);三、新能源汽车电机、电控实训室(实训区域*区)第*项设备,新能源电机/电气技术综合实训平台;四、新能源汽车整车六位一体实训室(实训区域*区)第**项设备,绝缘工作台;设备里面出现装修参数。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一,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 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
案涉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的参与人员提供在本单位缴纳近三个月社保属于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且未对评审因素进行细化量化,设置对应的分值。代理机构于****年*月**日更正招标文件,更正后取消必须提供本单位缴纳近三个月社保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评审因素达到细化量化标准。鉴于投诉事项已经纠正,投诉所依据的事实已不存在,故对投诉事项一不予支持。
关于投诉事项二,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条 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的规定。
案涉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设置了带“▲”的标注的技术条款,并未规定该条款属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条款,在评审标准中作为扣分项允许偏离未违反上述规定。且更正后的招标文件已取消带“▲”标注,参数内容不变,依然作为扣分项允许偏离,是否带“▲”标注对招标文件参数设置并无影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三,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的规定。
案涉采购项目属性为货物类,采购品目为*********教具,招标文件货物清单及技术要求主要为实训室教学设备等,未涉及投诉人提出的装修工程技术参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鉴于采购文件已经针对投诉事项一所涉情形进行了修改,投诉所依据的事实已不存在,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继续开展采购活动。鉴于投诉事项二、投诉事项三不成立,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人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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