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KSMYCG2025-035)
2025-06-17
新疆/喀什 质疑投诉
喀什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KSMYCG2025-035)
新疆/喀什-2025-06-17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喀什地区纤维检验所巴楚棉花公正检验实验室配套设备第二批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君逸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红西路***号骏景嘉园

被投诉人*喀什地区纤维检验所

地址:新疆喀什市世纪大道北路*号

被投诉人*喀什铭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喀什市新城南路*号院金洋芋大厦**楼

五、基本情况

新疆君逸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不服喀什地区纤维检验所及喀什铭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喀什地区纤维检验所巴楚棉花公正检验实验室配套设备第二批”(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对于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含)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上述对供应商的要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限制。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商务要求:“项目实施人员:为保证项目实施质量,项目负责人具备机电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其他主要岗位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外)投标人自行配备,并提供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拟投入项目负责人、主要岗位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以及评分办法中:“项目实施人员:①项目负责人具备机电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具备机电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的,得*分。”上述对供应商的要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限制。
投诉事项*:没有做到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招标文件第*章货物内容及项目要求第二条“*、水幕除尘机组、机房专用精密空调设备的采购及安装;*、废棉传输带、爬坡送料传输带、液压打包机的采购及安装;*、强电:配电箱、***不间断电源设备、照明灯具、开关、插座、桥架、配管、电力电缆及电线等的采购及安装;*、弱电:综合布线、视频监控、门禁系统等的采购及安装。”本项目虽以货物采购为主,但涉及强电系统施工、弱电智能化集成及水幕除尘机组、精密空调设备安装调试等不可拆分的配套工程施工内容。招标文件内设置的条件是根据该项目的实际需求和特征而设定,不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限制的情况。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本项目虽以货物采购为主,但涉及强电系统施工、弱电智能化集成及水幕除尘机组、精密空调设备安装调试等不可拆分的配套工程施工内容。设备安装、强弱电施工需与建筑主体工程衔接,专业技术人员是确保施工安全、质量及合规性的必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人员资质要求符合施工规范,不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限制的情况。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根据招标文件第*章评标方法和标准设备安装及配套设施施工技术方案分值设置为**分,共计*项内容,每项内容分值为*分,虽有项但内容存在缺陷的每项扣*分,扣完为止,未提供不得分。其中内容存在缺陷是指:①该项内容描述前后不一致;②该项内容所阐述的项目信息与本项目实际信息不一致;③该项内容引用的规定、规范错误;④该项内容描述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范标准要求;⑤该项内容阐述的方式方法明显不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⑥该项内容描述与本项目实际情况不符;⑦该项内容套用其他项目内容。评分标准已明确分值与扣分规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规定。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均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驳回。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喀什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喀什地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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