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和田-2025-06-20 00:00:00
一、项目编号:*******(******)**号
二、项目名称:和田县群众治沙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西格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街道杏康南路**号
被投诉人:和田聚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县百和镇和安新村*巷**号
五、基本情况
西格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和田聚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和田县群众治沙配套设施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投诉事项*:核心产品信息披露不完整,违反法定公示义务。
投诉事项*:非核心产品信息披露错误或缺失,涉嫌程序违法
投诉事项*:质疑答复未依法履职,程序严重违规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收到投诉以后,高度重视,立即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专家进行了协助调查,专家答复一致,均认为该中标企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有效的报价明细表,投诉事项*和投诉事项*,通过核查,在招标文件中已明确核心产品,且在中标结果公示中代理机构已将主要中标标的详细信息进行了公示,故投诉事项*和投诉事项*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通过核查代理机构在****年*月**日收到质疑函后已于*****年*月**日对质疑事项进行了答复,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本机关认为:未公示规格型号的部分产品为非主要采购标的,不影响中标结果,且在投标过程中,该中标企业提供了有效的承诺,建议在后期项目实施过程中,采购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高责任意识,严格验收标准,依据财政部第**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驳回该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和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和田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