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塔城市-2025-06-20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塔城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安徽小马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山大道北段***号马鞍山软件园*栋
被投诉人:塔城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光明路**号
五、基本情况
安徽小马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塔城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年*月**日就塔城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采购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安徽小马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投诉人未依法公示中标候选人、未书面告知质疑内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违规、事实认定错误、终止项目证据不足、损害营商环境,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等三项投诉事项。并请求撤销《项目终止公告》,依法确定中标人,追究违规责任,对被投诉人未履行法定程序、滥用职权的行为进行调查,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问责,公开澄清事实,删除或更正被投诉人发布的关于投诉人“虚假例证”的不实言论,立即停止损害投诉人商誉行为,赔偿损失。经核实,投诉人可按照《招标文件》踏勘现场获取真实数据材料,但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中的部分数据材料来源********,即非官方网站获取,塔城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采购人核对评标结果职责,认定投诉人的投标文件部分数据材料不真实且不响应《招标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一)项、《招标文件》总则七***“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规定,投诉人视为不合格投标人,其中标资格应予以取消。由于该项目的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不足三家,被投诉人发布“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塔城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终止公告”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一)项、《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规定,质疑主体为投标供应商,被投诉人未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规定。同时,未发现被投诉人损害投诉人合法利益,不存在违反营商环境相关规定及公平公正等问题。针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不完整、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三)项规定,责令被投诉人限期改正,待参数完善后重新组织开展招标活动。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宣布评标纪律;
(三)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五)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八)核对评标结果,有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九)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十)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结果: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二)项规定,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一、二、三均不成立,本机关决定予以驳回投诉。针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不完整、明确,本机关责令被投诉人限期整改,待参数完善后重新组织开展招标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塔城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地区财政局
****年**月**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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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