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和田-2025-06-24 00:00:00
一、项目编号:*********************号
二、项目名称:墨玉县自治区林草专项资金(森林植被恢复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二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利尔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头屯河区)玄武湖路***号乌鲁木齐经开万达广场**栋*单元商务公寓***室
被投诉人:乌鲁木齐市先科正大农业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城北大道****号空港物流园*号馆******户
五、基本情况
新疆利尔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墨玉县众信智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墨玉县自治区林草专项资金(森林植被恢复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二次》(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书,于****年*月**日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调取了此项目的投标文件,现已审理终结。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乌鲁木齐市先科正大农业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填写的产品:**%氯虫苯甲酰胺·虱螨脲悬浮剂制造商为湖南长青润慷宝农化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人,...属于小型企业。招标文件所属行业:工业。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制造商湖南长青润慷宝农化有限公司被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控股,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数****人。根据官方平台巨潮资讯网查询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长青股份,证券代码******,营业收入******.**万元,资产总额******.**万元,属于大型企业。根据财库[****]**号的规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湖南长青润慷宝农化有限公司存在控股股东为大型企业的情形。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查明的事实:经核实,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在****年**月被认定为“江苏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年。****年*月*日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组织开展****年度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认定和****年度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复核工作的通知》中,认定范围由各设区市工信局审核推荐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号)的中小企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证书*.《关于组织开展****年度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认定和****年度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复核工作的通知》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乌鲁木齐市先科正大农业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填写的产品:**%甲维·除虫脲悬浮剂制造商为河北绿色农华作物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人,...属于小型企业。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制造商河北绿色农华作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北京绿色农华作物科技有限公司全资控股,北京绿色农华作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北京科高大北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全资控股,北京科高大北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控股,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人。根据官方平台巨潮资讯网查询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大北农,证券代码******,营业收入*******.**万元,资产总额*******.**万元,属于大型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规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河北绿色农华作物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控股股东为大型企业的情形。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查明的事实:经核实,北京科高大北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直接控股河北绿色农华作物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投诉书*.投诉答复通知书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新疆利尔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相关依据和本机关核查情况,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七、其他补充事宜
权利告知
本决定自送达(或邮寄)之日起生效,如对我机关作出的投诉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墨玉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认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予以认可。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投诉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墨玉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