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玉县财政局关于《墨玉县中等职业学校数字化智慧校园建设项目 》的投诉处理决定
2025-06-25
新疆/和田 质疑投诉
墨玉县财政局关于《墨玉县中等职业学校数字化智慧校园建设项目 》的投诉处理决定
新疆/和田-2025-06-25 00:00:00

一、项目编号:****************号

二、项目名称:墨玉县中等职业学校数字化智慧校园建设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识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兴工路***号*栋****

被投诉人:新疆瑞疆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鲁达国际商住小区写字间*号楼*层***

五、基本情况

上海识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新疆瑞疆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墨玉县中等职业学校数字化智慧校园建设项目》(编号:****************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于****年*月**日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调取了此项目的投标文件,现已审理终结。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仅提及交换机作为核心产品。
查明的事实:经核实,投诉人提供的事实依据为“本项目包含众多软硬件采购项目,若仅将交换机视为核心产品,可能不公正地指向特定技术或品牌,对其他技术优势或产品组合不同的供应商造成不利影响,存在歧视性风险”,结合此问题代理机构及采购人委托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论证,符合相关要求,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书
投诉事项*:评标委员会的组建问题。
查明的事实:经核实,投诉人提供的事实依据为“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第**条指出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共*人组成,包括采购人代表*人,评标专家*人”。该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万元,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设定为*人以上单数,评审专家占比超过三分之二,符合相关要求,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诉书
投诉事项*:评标办法中的业绩要求问题。
查明的事实:经核实,投诉人提供的事实依据为“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条及第四章评分办法,其表示未明确类似业绩的具体定义,如业绩范围、行业、规模等可能导致评标时难以准确判断业绩是否符合要求,影响评分的公正性”。本项目类似业绩属于评审加分项而非资格审查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投诉书*.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答复通知书
投诉事项*:评标办法中的技术参数响应情况问题。
查明的事实:经核实情况属实,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年*月**日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已进行专家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本项目综合评分表不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投诉书*.代理机构投诉答复通知书*.专家论证意见
投诉事项*:评分办法中视频演示不合理。
查明的事实:经核实情况属实,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年*月**日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已进行专家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本项目综合评分表不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投诉书*.代理机构投诉答复通知书*.专家论证意见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存在歧义且可能限制投标人权力。
查明的事实:经核实,投诉人对“投标保证金”条款表述的理解有歧义,代理机构在答复函中对歧义部分已向投诉人进行解释,同时发现投诉人提供的法律依据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原文,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投诉书*.投诉答复函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上海识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相关依据和本机关核查情况,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权利告知
本决定自送达(或邮寄)之日起生效,如对我机关作出的投诉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墨玉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认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予以认可。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投诉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墨玉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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