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和田-2025-06-25 00:00:00
一、项目编号:****************号
二、项目名称:墨玉县旅游基础设施改造提升项目*设备采购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潍坊奎文区青莛商贸中心(个体工商户))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东关街道东风东街***号阳光外滩小区*号楼**号
被投诉人*:墨玉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心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墨玉县英协海尔路*号(明珠社区院内)
被投诉人*:墨玉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墨玉县古则南路*号
五、基本情况
潍坊奎文区青莛商贸中心(个体工商户)不服墨玉县文旅局于****年*月**日就《墨玉县旅游基础设施改造提升项目》(编号:****************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书,于****年*月**日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调取了此项目的投标文件,现已审理终结。
投诉事项:中标单位提供的电源线制造商不具备***认证。
查明的事实:根据中标供应商的答复情况了解到,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是由兰州众邦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生产(该生产商具有**认证证书),该企业是从兰州众邦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代理商(和田众邦商贸有限公司)取得的电源线,双方买卖合同中显示*** ***.*电源线品牌为兰州众邦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众缆”),投诉供应商提供的事实依据为其他带有“众缆”两字的生产供应商查询截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和田众邦商贸有限公司产品买卖合同*.投诉书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潍坊奎文区青莛商贸中心(个体工商户)提供相关依据和本机关核查情况,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七、其他补充事宜
本决定自送达(或邮寄)之日起生效,如对我机关作出的投诉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墨玉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认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予以认可。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投诉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墨玉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