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塔城市-2025-06-26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额敏县第六中学班班通设备采购安装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弘迈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瓦提镇(旧三场客运旁边)二层**号门面房
被投诉人*:新疆民盛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额敏县阿尔夏特路志和综合楼*楼
被投诉人*:额敏县第六中学班班通设备采购安装项目竞争性谈判小组评审专家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新疆弘迈商贸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额敏县第六中学班班通设备采购安装项目,采购项目编号:*************,向新疆民盛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质疑,因不服新疆民盛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以邮寄形式向本机关提出起诉(书面材料于****年*月*日收到,书面补充材料于****年*月**日收到),本机关已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之规定,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的投诉事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经额敏县财政局党组会议研究,本机关决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同时对新疆民盛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及额敏县第六中学班班通设备采购安装项目竞争性谈判小组的评审专家进行约谈。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额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额敏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