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中医医院第一批医疗设备购置项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信息公告
2025-06-26
新疆/伊犁 质疑投诉
伊犁州中医医院第一批医疗设备购置项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信息公告
新疆/伊犁-2025-06-26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伊犁州中医医院第一批医疗设备购置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北满辰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清凉寺街道冠云中路***号

被投诉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中医医院

地址:新疆伊宁市健康路*号

被投诉人*新疆汇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伊宁市安徽路****号孵化园综合楼*区***室

相关供应商:新疆亨睿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凤凰山街***号瑞中大厦*座***室

五、基本情况

河北满辰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新疆汇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 ****年*月**日就伊犁州中医医院第一批医疗设备购置项目(项目编号:************** 包号:标项一)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 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中标单位在本项目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二、本机关审核核实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一,投诉人称:本项目于****年**月**日公布中标公告。我公司查看中小企业声明函发现:*.(医用臭氧治疗仪),属于(工业),制造商为陕西金正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人,营业收人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小型企业),我公司查看发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医院采购体外冲击波、臭氧治疗仪、干扰电治疗仪项目中制造商提供数据为“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人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该数据的提供时间为****年*月*日。根据相关规定中小企业声明函应填写上一年数据,经比对,中标单位提交的声明函中所填写的数据与制造商****年公开的数据一致。依据相关法律,中小企业声明函应反映制造商上一财年的数据。因此,在本项目中,中标单位存在提供过时信息以期获得中标的行为。
被投诉人答复称:新疆亨睿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了供应商及生产厂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供应商需自行声明其生产企业类型(中型、小型或微型),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作为证明材料,无需提供生产厂家的声明函。
经核实,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陕西金正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声明函由于书写错误未及时修改为参与此次招标的项目名称和采购人名称(正确的声明函附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医院采购体外冲击波、臭氧治疗仪、干扰电治疗仪项目(二次)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陕西金正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信息与本次投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信息不一致。经查询陕西金正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中属于小微企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医用臭氧治疗仪”制造商陕西金正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经本机关依法核实为中小微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文件,供应商无需提供生产厂家的声明函。该项目成交供应商新疆亨睿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医用臭氧治疗仪”制造商陕西金正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对相关政策理解错误。
综上,新疆亨睿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投标中提供虚假资料,谋求项目成交的主观动机和客观事实缺乏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人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

****年**月**日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