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哈密-2025-06-26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哈密市第十三中学改善普通高中办学条件建设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哈密伊州区嘉衡网络服务部
地址:新疆哈密伊州区火箭农场玉苑小区*******
被投诉人:新疆铭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天山北路主楼四楼(证券公司旁原金魁大厦)
五、基本情况
****年*月*日,投诉人哈密伊州区嘉衡网络服务部向被投诉人新疆铭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针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年*月**日,因对被投诉人新疆鼎冠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做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递交投诉书,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投诉,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设备清单参数中设置大量检测报告,且参数中需要检测项目部分未明确执行标准。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详细评审表中评审因素技术部分“技术符合程度”评审标准设置不合理。
投诉请求:修改或删除招标文件不合理条款,并重新发布招标文件。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设备清单参数中设置大量检测报告,且参数中需要检测项目部分未明确执行标准。
投诉人提出招标文件产品清单中,要求提供智慧黑板、实验凳、职能吊装集成箱体等**个产品具有***、****标识及查询真伪的二维码报告。投诉人首先认为上述**个产品要求提供检测报告,此设置具有较强的指向性和排他性,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和排斥了潜在竞争者,并且鉴于做检测报告需要定制产品,安排送检需要大量时间,增加了投标人的投标难度和成本,也未给潜在供应商留足充分的检测时间。
关于投诉事项*经本机关核查,提供带有***、****标识的检测报告是对供应商所提供产品技术参数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有效证明,既可以作为提高履约质量的保证,又可以降低虚假应标、以次充好的风险。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项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上产品需要提供检测报告,此要求不属于上述情形之一,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的竞争者投诉事项不成立。
该项目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对技术参数进行佐证,是为了保障学生的健康和设备稳定运行。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技术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并非刻意增加投标人的投标难度和成本,但应给予供应商合理时间提供检测报告。
根据专家论证,招标文件中所采购的产品均有相关标准,在产品标准中对所有需要检测项目所执行的标准均作出了详细规定,不存在部分检测项目未明确执行标准的问题。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详细评审表中技术部分“技术符合程度”评审标准设置不合理。
投诉人认为评分标准带“★”项技术参数一项负偏离扣*分,未标注“★”的为一般参数,一项负偏离扣*.*分,总分**分设置不合理。带“★”项技术参数一共**条,按照一条*分计算,“★”项总分为**分,未标注“★”项的参数有几百条,此项设置**分分值与采购技术参数不对应,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
经专家论证,技术指标中“★”号项分值占比过大且所占采购设备的比例小,不利于整体项目的采购。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代理机构需要根据所采购设备的性能和重要性修订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和细则。投诉事项*成立。
鉴于以上事实,本机关作出一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机关处理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哈密市伊州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