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克苏-2025-06-26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乌什县“我爱浙疆”系列文化品牌工程—乌什县中华文化长廊打造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尊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嘉禾路***号盈趣科创大厦***室
被投诉人*:中共乌什县委宣传部
地址:乌什县新城路*号
被投诉人*:新疆浩诚致远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阿克苏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片区管理委员会西园社区海棠路*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磋商文件资格评审表格编制缺陷导致资格审查不完整,存在重大缺陷,质疑回复避重就轻未修正;投诉事项*:评审专家错误认定资格文件,质疑回复事实与法律双重错误;投诉事项*:评审程序严重违法,质疑回复否认事实且未纠正程序瑕疵;投诉事项*:质疑回复混淆资格与符合性审查边界,加重供应商负担;投诉事项*: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回复质疑。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人提出的“磋商文件资格评审表格编制缺陷导致资格审查不完整,存在重大缺陷,质疑回复避重就轻未修正”的投诉事项。经调查,根据被投诉人提供的投诉人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为****年*月**日,而投诉人提供的投诉材料中显示提出质疑的时间为 ****年*月**日,前后相差**天。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投诉人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已经过法定期限。
另外,经审查,投诉人资格审查也已通过,被投诉人发布的磋商文件资格评审表格编制内容在投标资格审查层面,对投诉人参与本次项目投标并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关于“评审专家错误认定资格文件,质疑回复事实与法律双重错误”的投诉事项。
经调查,根据被投诉人提供的“政采云”系统截图中评审专家小组对投诉人的资格审查的审查结果为“符合”。同时本单位要求磋商评审小组成员对此次投诉事项进行说明并收到磋商评审小组提供的《情况说明》,结合磋商小组提供的情况说明,磋商小组全体成员在政采云系统的符合性审查阶段无法查看到投诉质疑人对磋商文件要求做出的承诺,根据竞争磋商性文件**.响应文件的书写要求、标记要求、签署、未按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将不能通过符合性检查,按重大偏离处理;**.*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或者关键字迹潦草、关键内容表达不清、或者未按要求填写编制、或者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综上,对于投诉事项二属于投诉质疑人自身原因所致,磋商小组无法查看到其作出的承诺,在此情况下属于未实质响应的情形,应按无效响应处理,因此不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关于“评审程序严重违法,质疑回复否认事实且未纠正程序瑕疵”的投诉事项。
该项目评审程序严格按照政采云评标系统流程及内容,在评标系统中资格审查与符合性审查分为两个模块,需分别登录。资格审查模块及符合性审查模块均明确注明了需上传的资料,在评审时,评审小组按照系统要求评审,投诉人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未通过。废标原因为未按采购文件提供承诺或声明函。*、关于“质疑回复混淆资格与符合性审查边界,加重供应商负担”和“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回复质疑”的投诉事项。经查阅《乌什县“我爱浙疆”系列文化品牌工程—衢乌文化润疆宣传氛围营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该文件“二、投标须知”部分明确载明“**.*.* 初步评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响应文件才可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初步评审 *.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符合性检查: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判定其内容是否真实可靠,是否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最基本的实质性要求,是否存在重大偏离。”同时对“资格评审”和“符合性评审”通过表格形式进行展现,足见磋商文件已明确区分“资格评审”和“符合性评审”实质含义,未发现“混淆资格与符合性审查边界”的情形。
综上所述,投诉人相关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七、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投诉人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六十日内依法向来乌什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什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