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62025032430269181)
2025-07-02
新疆/喀什 质疑投诉
喀什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62025032430269181)
新疆/喀什-2025-07-02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关于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空调风机盘管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我家电器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华山街***号综合楼***室

被投诉人: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亚瓦格街道迎宾街道***号

五、基本情况

新疆我家电器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于****年*月**日就“关于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空调风机盘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项目负责人于烁电话通知我司所投产品为最低价,要求我司向其提供设备进行检测后,至今未收到样机返还,也未向支付机器货款及运输费用,期间多次与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沟通无果。
投诉事项*:中标单位新疆景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所投品牌为“荣势”,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上传的检测样机品牌为“山东江舢空调”,存在虚假投标的行为。在投标品牌与实际检测品牌不相同的情况下,仍判定新疆景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所投产品符合招标要求。检测人员是否存在徇私舞弊,与投标单位串通一气的行为?
投诉事项*:在招标中以所投设备重量、尺寸、铜管直径不和招标参数完全相符作为废标理由,甲方以非实质性参数不达标为由判定我司作废标处理,评审及项目负责人存在评审不公,未按要求评审,胡乱评的行为。
投诉事项*:甲方以样机检测为由要求供应商提供样机。
投诉事项*:评审标准未量化或主观臆断,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给出检测结果与检测图片不相符,尺寸不根据实际尺寸测量,铜管直径测量为*.***,给出结果是不足*.***,于烁告知让我司用放大镜放大****倍看是不到*.***的。
投诉事件*:测量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与这两家单位存在围标串标的行为,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评判“新疆景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巴州安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投产品参数为合格,在其上传的检测结果中两家图片明显可以判定为为同一个或同一款产品设备。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未依法进行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之规定,不予受理。
投诉事项*:采购需求是根据采购单位实际需求设置,且该项目属于竞价采购,需完全满足采购需求情况下,最低价中标。经专家论证风机盘管的重量、尺寸、铜管直径为实质性参数,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因招标文件已对样机测试进行约定,新疆我家电器在已知需提供样品的条件下,依旧进行报价,视为接受该采购文件规定,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经查看现场检测录像,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在测量过程中,将游标卡尺的尺寸调节为符合标准的尺寸,对多家供货商的样品进行测量,在测试新疆我家电器风机盘管铜管时,游标卡尺存在明显的空缝,尺寸不足*.****,不满足采购需求,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经查看现场检测录像及投诉供应商提供的图片,发现一个测量的是左侧样机,一个测量的是右侧样机,不存在同一个或同一款产品设备,故投诉事件*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不予受理,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驳回。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喀什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喀什地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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