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YXGJ(GK)2025-03)
2025-07-02
新疆/喀什 质疑投诉
喀什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YXGJ(GK)2025-03)
新疆/喀什-2025-07-02 00:00:00
新疆/喀什-2025-07-02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喀什地区产品质量检验所****年设备购置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君逸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红西路***号骏景嘉园
被投诉人*:喀什地区产品质量检验所
地址:新疆喀什市世纪大道北路*号
被投诉人*:新疆永业鑫达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喀什市明宇广场写字楼*座
五、基本情况
新疆君逸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不服喀什地区产品质量检验所及新疆永业鑫达招标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喀什地区产品质量检验所****年设备购置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中的“项目实施方案”、“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培训方案”评分标准没有做到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经复核,更正后的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项目实施方案”“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培训方案”评分标准,不存在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情况,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驳回。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喀什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喀什地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