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城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5-07-04
新疆/喀什 质疑投诉
叶城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新疆/喀什-2025-07-04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叶城县社会治理能力建设项目(智慧交通视频监控升级改造)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长河创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北路***号汇轩大厦***室

被投诉人:叶城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叶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大楼*楼

五、基本情况

新疆长河创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叶城县社会治理能力建设项目(智慧交通视频监控升级改造)质疑回复内容不满,于****年*月*日对该项目发起投诉。
投诉事项*:对被投诉人做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并没有做出实质性答复。本项目以政府设备采购形式进行招标,既然是设备采购须明确标牌、杆件及预埋件尺寸及具体规格参数等。
投诉事项 *:对被投诉人做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并没有做出实质性答复。我公司质疑公开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方法和标准、评分方法(综合评分法)及评分标准中类似业绩“交管用摄像机、综合业务平台”意思表达限定了交管行业。可以要求提供类似业绩,但不能限定行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事实依据:
*、经审查,该项目采购文件中“项目需求,技术性参数,标牌”未明确技术参数,可能会导致供应商难以准确理解采购需求,投标文件可能偏离实际需要的情况。故投诉事项*成立。
*、经审查,认定该项目采购文件中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类似项目业绩(项目涉及:交管用摄像机、综合业务平台及存储)”该内容对相关供应商的业绩进行了限定,且不允许其他类似业绩进行替代,我办认为此设定有以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情形。故投诉事项*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责令采购人(公安局)及采购代理机构(叶城县政府采购中心)立即暂停该项目采购活动,对采购文件中的参数设定、评分标准及其他相关内容开展审查并修改,确保采购文件编制合法合规、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叶城县人民政府或喀什地区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叶城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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