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塔城市-2025-07-07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塔城市第十小学薄改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保定左岸花开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大王店镇北孙各庄村
被投诉人:塔城市亿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塔城市新华路(原二小)侧楼*楼
五、基本情况
保定左岸花开商贸有限公司因不服塔城市亿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塔城市第十小学薄改设备采购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提起投诉,本机关于*月*日收到投诉书,依法受理该投诉。
投诉事项:*.中标单位使用大型公司货物。
经核实,依据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厦门市工信局《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年第三批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的通知》,该项目标的物(***教室灯、***黑板灯)制造商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规模属中型企业范围。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第三条,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第四条(二)项,“工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结果:综上所述,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二)款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