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克州-2025-07-09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乌恰县农村公路养护项目(州级配套)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博通汇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虹西路*号*单元***室
被投诉人:新疆捷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亚瓦格街道巴格其*村世纪大道**号***栋二层****号
五、基本情况
新疆博通汇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年乌恰县农村公路养护项目(州级配套)(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处理。
投诉事项一:采购代理机构及评审委员会认定我公司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未签章、未按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不响应招标文件并判定磋商无效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错误判定。
投诉请求:
*、撤销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函回复》中关于我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的认定;
*、认定我公司在该项目中的投标文件及二次报价文件有效;
*、责令对该项目重新进行评标。
经本机关审查:
该投诉事项中,本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有关规定,依法调阅政采云平台磋商文件、各投标人商务技术评分汇总、评审记录及评审结果汇总、报价记录、质疑函、质疑答复函、投诉书等有关材料。
我机关认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细表》是报价响应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磋商文件中条款**.*对签署、盖章要求存在模糊概念,评审委员会应将《投标报价明细表》和《最终报价单》视为一个整体开展采购评审活动。
我机关通过审查认定,投诉人的报价响应文件有效。针对此问题,我机关立即组织人员对各投标人报价得分及总分进行复核计算,复核结果认定不影响采购结果,无需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自本决定书发出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涉及该投诉事项的问题修正(更正),并按要求完成信息公示,同时将修正(更正)记录及公示结果以书面的形式提交财政部门备案。
本机关对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负有法定保密义务。同时,本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投诉人如果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乌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投诉人需在本决定作出前*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材料,逾期不作为定案依据。本决定书通过原受理渠道邮寄及电子送达方式中最先实现者为准,以确保有效送达。本机关保留将处理决定及相关证据材料作为案例公示的权利,投诉人发起行政复议或诉讼不影响对中标企业信用记录的依职权核查程序。投诉人亦有权要求本机关提供相关证据和调查记录。投诉相关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并通过中国邮政***视作有效送达。
乌恰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