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公告
2025-07-16
新疆/塔城市 质疑投诉
塔城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公告
新疆/塔城市-2025-07-16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塔城地区融媒体中心节目播控室备品备件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广视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中门寺街**号**幢*****室

被投诉人:塔城地区融媒体中心

地址:塔城市团结路**号

相关供应商:新疆索新视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号新疆财富中心商业***室********号

五、基本情况

北京广视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塔城地区融媒体中心于****年*月**日就塔城地区融媒体中心节目播控室备品备件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竞价成交公告未公示主要标的物,品牌、规格型号、单价,投诉事项二:质疑中标供应商无法响应竞价公告要求“送货期限:竞价成交后 * 个工作日内”,投诉事项三:质疑中标供应商未提供投标设备与原有设备匹配通用证明、备件兼容证明文件。经核实,针对投诉事项一,塔城地区融媒体中心在播控室备品备件项目竞价成交公告中未公示主要标的物,品牌、规格型号、单价,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针对投诉事项二,中标供应商无法响应竞价公告要求“送货期限:竞价成交后*个工作日内”属实;针对投诉事项三,中标供应商提供了本次响应招标文件设备与现有设备兼容性的证明,投诉人不能证明中标供应商无供货能力。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八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五)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处理结果:综上所述,投诉事项一、二成立,投诉事项三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二)项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三)项规定,鉴于该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尚未履行,部分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评审结果,本机关决定作出废标的处理决定,撤销已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塔城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地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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