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克苏-2025-07-17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拜城产业园区消防救援站消防车辆购置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绿洁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水磨沟区龙盛街**号百万庄市场***栋***层
被投诉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拜城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拜城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年**月**日就拜城产业园区消防救援站消防车辆购置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一)投诉事项
*.中标单位新疆湘龙伟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不具备制造商授权,与实际履约能力严重不符,评分结果失真;
*.采购人未对中标方案中虚假或无法兑现的承诺进行实质性审查;
*.该公司于****.*.**提出质疑,采购人于****.*.**做出答复,答复中未依法告知投诉权利
(二)投诉请求
*.重新核查中标单位投标文件,要求其补充提供制造商授权或售后服务能力证明;
*.公开中标单位供货方案、售后方案的具体评分依据,说明其无制造商支持却得高分的合理性;
*.依法纠正评分结果,保障已获授权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权利;
*.请贵单位书面补充告知投诉权利及投诉期限,纠正程序违法行为。
(三)调查情况
本机关于*月*日向投诉人送达《补正通知书》并电话告知投诉联系人(孙永春)限期按要求提交补正材料以及补正材料提交的方式。需要补正以下材料:*.请明确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补正期限内投诉人未提交补正材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依法不予受理。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拜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拜城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