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木萨尔县泉子街镇公圣村农机购置项目(二次)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
2025-07-17
新疆/昌吉 质疑投诉
关于吉木萨尔县泉子街镇公圣村农机购置项目(二次)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
新疆/昌吉-2025-07-17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吉木萨尔县泉子街镇公圣村农机购置项目(二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伊犁邦立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伊犁州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国道以北********

被投诉人:新疆冠尊环保机械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北站四路***号门面房****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伊犁邦立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对被投诉人新疆冠尊环保机械有限公司就“吉木萨尔县泉子街镇公圣村农机购置项目(二次)”(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函》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因投诉书资料不全,经补正后本机关于****年*月**日正式受理投诉。
投诉主要内容:该项目中标供应商:新疆冠尊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所提供产品“*****”为虚假产品。
被投诉人答复称:依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等法律,我方提供厂商提供生产*****机型的书面盖章申请,厂商具有生产的能力,不存在提供虚假产品投标的行为(后附厂商提供的说明函)。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在审查期间,新疆冠尊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生产厂家山东肯石机械有限公司液压挖掘机“*****”出厂检验报告(以往供货出厂检验报告)及以往供货车辆铭牌。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木萨尔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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