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犁-2025-07-17 00:00:00
一、项目编号:***************号
二、项目名称:****中国亚欧商品贸易博览会伊犁州投资合作展区形象特装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州新时空会展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绿茵街*号
被投诉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商务局
地址:伊宁市江苏路**号
被投诉人*:新疆鼎标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伊宁市华西路***号融合大厦*座****
五、基本情况
广州新时空会展有限公司不服新疆鼎标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于 ****年*月**日就伊犁州商务局****中国亚欧商品贸易博览会伊犁州投资合作展区形象特装项目(采购项目编号:***************号包:一)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事项
该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不完整、不明确,招标文件中缺乏会展中心平面图,却在评审标准中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展项(效果图)设计,并作为评审得分因素。
*、本机关审核核实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一,投诉人称:招标文件中指定项目实施地点(乌鲁木齐市会展中心)未提供其附有具体参数的平面图,导致潜在投标人无法准确响应项目具体需求,难以进行针对性的展项(效果图)设计、报价及其他物料的数量计算。在缺乏场地平面图及物料清单的基础下,将展项(效果图)设计作为技术评审的得分因素,缺乏客观评审依据。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导致潜在投标人因无法获得采购公平竞争的原则,存在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因缺乏统一标准而主观臆断,影响评审结果的公正性。
被投诉人答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五条”,本项目采购需求参数设置及评分标准设置合理合法合规,质疑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部分商务要求中已明确投标人可于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起自行联系采购人前往项目现场进行踏勘,故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本机关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人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