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犁-2025-07-22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昭苏县职业技术学校运动训练(冰雪运动方向)实训基地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乐伸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东街***号*层办公*区*******
被投诉人*:新疆丰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伊犁州伊宁市经济开发区北京路****号一品墅商业街区**栋***号
被投诉人*:昭苏县职业技术学校
地址:伊犁州昭苏县****(伊昭公路)
被投诉人*:新疆腾达远创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天山区中山路***号金砖大厦****室
五、基本情况
新疆丰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发布“昭苏县职业技术学校运动训练(冰雪运动方向)实训基地项目”招标公告,*月**日开标,因投诉人响应招标文件提供的产品笔记本电脑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要求****≥***万小时,不符合实质性审查要求,投诉人未进入最终评审,****年*月**日发布中标公告。****年*月**日,投诉人向新疆丰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新疆丰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以书面形式进行质疑答复。投诉人对新疆丰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快件签收时间)向我单位提起投诉,****年*月*日收到投诉人补充投诉的函,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依法予以受理。
本机关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进行审理核实如下:
经核查,投诉人投诉事项*、*、*、*及补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证明资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投诉人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或昭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昭苏县财政局
****年**月**日
附件信息:
-
乐伸体育*昭苏县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