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喀什-2025-02-03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疏附县****年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一标段)第三包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喀什海鑫广通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国际汽车城
被投诉人*:新疆浩龙晨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地玄武湖路***号乌鲁木齐经开万达广场*号商业楼+**号写字楼办公****室(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
被投诉人*:新疆立特志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号双银大地厦*栋****室
被投诉人*:新疆航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经二路东巷***号*单元***室
被投诉人*:新疆随新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北站地东路***号
五、基本情况
****年**月**日**:**开标,**********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年*月**日,喀什海鑫广通商贸有限公司对疏附县****年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一标段)第三包提出质疑,****年*月*日,新疆鑫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予以答复,****年*月*日喀什海鑫广通商贸有限公司对答复不满并对该项目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投诉中标方新疆浩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恶意竞争骗取中标机会,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车辆。(问题一:制造商为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济南商用有限公司,整车型号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鞍座离地高度≤******,经我方制造商核实中标方(新疆浩龙晨曦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中鞍座参数离地高度为******,完全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问题一:招标文件要中说明发动机马力为≥***匹马力,中标方所提供检测报告中显示数值为***功率,按照换算***~***********马力完全不满足文件要求,经过核查该品牌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有限公司***匹马力发动机已经停止生产,不满足招标文件需求,如中标单位承诺采用此款发动机,我方怀疑中标方提供虚假参数骗取中标。问题二:轴距≥************经我方与制造商核实,该车型检测报告中轴距数值为****+****,还是不满足文件要求。问题四:文件要求轮胎规格为***/*****.*,中标方提供检查报告数值显示为**.*****,依然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投诉事项*答复:经核查投诉事项*中涉及的“★鞍座离地高度、发动机马力、轴距、牵引车轮胎规格”等四项参数,其中*、★鞍座离地高度的该款“**************”型号有多款配置,配置中包含★鞍座离地高度≤******,喀什海鑫广通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型号检测报告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检验检测**检测报告编号查询”系统中,显示“未查询到数据”。中标方新疆浩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在上述系统中可查询到相应结果,招标文件“第五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表中要求为★鞍座离地高度≤******,中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已响应该项参数。该中标单位已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响应该项参数。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新疆立特志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此公司****年*月**号存在欠税严重问题,正常流程是无法开取完税证明,此次项目规定凡是参加投标项目单位必须提供完税证明,我方严重怀疑此单为存在围标行为,没有完税证明居然不被废标现象?另外此次项目存在较大的漏洞,项目金额为:****万元招标文件内居然没有要求投标单位提供业绩以及业绩分?甚至未做过车辆采购项目如何保证车辆的质量与售后,导致新疆航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无业绩也能顺利参加。其次四家单位报价分别为:新疆浩龙晨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报价:*******元,新疆立特致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报价:*******元,新疆航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报价:*******元,新疆新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报价:*******元,以上报价很明显为规律性报价,存在严重围标行为我方单位喀什海鑫广通商贸有限公司报价为:*******元。中标单位得分**.**分冷藏半挂车半挂箱体所用品牌为:老底牌实际上是河南通盛达专用车有限公司,此企业存在官司纠纷**案件)有相关截图已准备好,我方得分为**.**分由此可见我方报价再正常不过合情合理。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答复:经核实新疆立特志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关于税收、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查询“信用中国”网站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未发现异常。依据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的资格审查表第*条“具有税务局开具依法缴纳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的税收证明的良好记录(完税证明),中标单位已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该项资料。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业主方设置相关条款完全遵循相关法律依据:(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做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本项目为牵引车头和冷藏车箱体采购项目,如以车辆行业的业绩做为评审因素之一,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歧义。有违犯上述法规要求嫌疑,若设置跟车辆无关的其他行业的业绩做为评审因素之一,则与项目履约无关。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出”。该项目采购文件获取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每天上午**:**至**:**,下午**:**至**:**,在法定的*个工作日内,喀什海鑫广通商贸有限公司并未对采购文件未设置业绩做为评审因素提出质疑,属于未在法定时效内提出质疑。故喀什海鑫广通商贸有限公司对业绩未做为评审因素的投诉应当不予受理。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相关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从上述规定来看,无论是围标还是串标,都是一种带有很强主观目的性的违法行为。判定供应商是否串标(围标)需要获取足够的客观证据,必须是法律法规体系规定的视为串标或者属于串标的情形之一”。第二、经我方调查复核论证,未发现投标公司之间存在串标或者违法违规问题。各投标公司报价(分析包含分项报价)在合理的市场竞争范围内。第三、该项目共计*位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专家对投标单位的响应文件进行了条款编辑相似性、响应文件结构雷同性、投标保证金缴交来源或出处及投标价规律性等内容分析,依据招标文件要求,最终评标审核判定结果,并未发现有串标围标或其他违规违法等情形。仅从报价上看也无法判定围标串标。贵公司是否可提供有效的充分的事实依据和佐证材料?否则,投诉事项不成立。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第六条的规定:“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由此可知,合同纠纷属于民事诉讼范围。第二、“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经“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失信被执行人情况”,复核查询显示,“在全国范围内没有找到河南通盛达专用车有限公司的相关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驳回。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疏附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疏附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