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环卫清运队配件配送服务项目(四次)投诉处理公告
2025-07-23
新疆/乌鲁木齐 质疑投诉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环卫清运队配件配送服务项目(四次)投诉处理公告
新疆/乌鲁木齐-2025-07-23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环卫清运队配件配送服务项目(四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乌鲁木齐市大山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号

被投诉人:新疆新世纪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兴街**号凤凰大厦*楼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年*月**日就“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环卫清运队配件配送服务项目四次”(采购项目编号*************(*))做出的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月**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投诉主要内容:乌鲁木齐市大山商贸有限公司提交了配送车辆相关证明文件,评审专家不应扣分;乌鲁木齐市大山商贸有限公司响应了实施方案、配送方案等,认为在评审中应该得满分,不存在扣分项,对评分结果有异议。本机关依法调查并做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
处理结果:经查,投诉人所提供的配送服务车辆为小型普通客车及小型轿车。鉴于本次项目涉及各类配件的采购与配送,小型客车及轿车在运输大型配件时难以满足用户需求;其次,载客车设计特性决定其不适宜重载运输,车辆行驶安全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且存在客货混装的违规风险。该项目评审标准统一,乌鲁木齐市大山商贸有限公司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现驳回乌鲁木齐市大山商贸有限公司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山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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