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塔城市-2025-07-24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塔城地区沙湾市城区免费环保公厕建设项目(标项三)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山西庞迪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汇通产业园区迎宾西街***号晋商国际*座二单元*楼*户
被投诉人*:沙湾市城市管理局
地址:沙湾市智慧大道融媒体中心
被投诉人*:新疆世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四平路创新广场*座***室
五、基本情况
沙湾市城市管理局委托新疆世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塔城地区沙湾市城区免费环保公厕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政府采购,新疆世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月**日开标,****年*月**日发布中标公告。****年*月**日投诉人向新疆世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新疆世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以书面形式进行质疑答复。投诉人对新疆世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中标单位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未如实填写,提供虚假材料以谋取中标,严重违反了招标的公平、公正原则。
投诉事项*:本项目中标公告中公示,中标货物品牌为“卓越天成”,然而经过我方通过查看中标单位的经营范围,此中标单位不具备生产制作商,只具有销售货物的资格,因此我方质疑此中标货物商标品牌虚假填报,不是制造商品牌。
投诉事项*:代理公司设置的评分标准有问题,不符合政府采购法,我公司就应当提出该项目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该项目涉嫌操作标段,为意向单位评分过高,存在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我公司具有投诉、举报的权利。
五、本机关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核实如下:
答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的,视同该投诉事项不成立。*.《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除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综上,投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中标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且中标单位无需出具其他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投诉事项不成立。
答复*: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不得以经营范围、注册地址等非实质性条件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
综上,《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制造商内容填写并不影响其实质有效性,投诉事项不成立。
答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号令)第十一条规定,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出。经核实,投诉人已于****年*月*日获取采购文件,于****年*月**日提出质疑。投诉人既未在公告期间内提出质疑亦未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视为对采购文件无异议,现已超法定期限,投诉事项不成立。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的,视同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提出质疑期限已超法定期限且未提供确切证据证明本项目区别审核,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号令)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一条;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第一条;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沙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期间,投诉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沙湾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