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塔城市-2025-07-24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塔城地区沙湾市城区免费环保公厕建设项目(标项一、标项三)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禧福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师)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兵团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文竹二街***号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
被投诉人*:沙湾市城市管理局
地址:沙湾市智慧大道融媒体中心
被投诉人*:新疆世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四平路创新广场*座***室
五、基本情况
沙湾市城市管理局委托新疆世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塔城地区沙湾市城区免费环保公厕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进行政府采购,新疆世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月**日开标,****年*月**日发布中标公告。****年*月**日投诉人向新疆世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新疆世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以书面形式进行质疑答复。投诉人对新疆世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补正)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标项一中标单位[新疆世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存在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签章的情况,这严重违反了招投标活动的规范性要求,影响了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投诉事项*:在本次招标评审过程中,我方发现标项三中标单位[新疆世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更正:标项三中标单位名称存在笔误,正确中标单位应为新疆卓越天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中标单位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并无本次招标货物生产制造相关内容,只有销售范围,然而在其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却将制造商填写为中标单位自身名称。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在本次评标过程中,存在评审程序违规、评审专家存在倾向性等不公平、不公正行为,严重损害了投诉人及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导致评审结果失去客观性和公正性。
五、本机关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核实如下:
答复*:*.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投诉人未参与该项目(标项一),不具备质疑资格。*.《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号)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新疆世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签章位置并不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综上,投诉人不具备质疑资格且投诉事项不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投诉事项不成立。
答复*: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不得以经营范围、注册地址等非实质性条件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
综上,《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制造商内容填写并不影响其有效性,投诉事项不成立。
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号令)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的,视同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经核实,投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评标过程中存在评审程序违规、评审专家存在倾向性等不公平、不公正行为”,且经专家论证,本项目评审公平公正。
综上,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号令)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号);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第一条;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沙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期间,投诉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沙湾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