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塔城市-2025-07-25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托里县化工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信息化设备)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昊博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长春南路***号蓝调一品*区*栋**层**室
被投诉人:新疆振豪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绿城翡翠园*期横渠大厦*楼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新疆昊博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被投诉人新疆振豪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在****年*月**日就本项目质疑进行答复,投诉人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四章规定,本机关依法受理,现调查终结。
投诉事项:我公司质疑事项为中标方未按照格式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新疆振豪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依据来答复我公司质疑。答复函内容缺少有力证据,同时回复函内容存在多处答非所问的叙述未正面答复我方质疑,我方对回复函不满,现提出相关投诉,以维护我方合法权益。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采购文件,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项未填写制造商名称,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经过查证相关投标文件,可以认定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项制造商为天津谷玉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针对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未认真核实投标文件,鉴于未影响本次采购结果,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责令托里县工业园区(金港区)管理委员会、新疆振豪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整改,在日后采购活动中依法依规执行采购程序。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托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托里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