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克苏-2025-07-28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温宿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天然气管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服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捷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阿克苏市朝阳街西侧银基王朝*号楼****
被投诉人::阿克苏地区宇麒纵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阿克苏市城投云山悦府*号楼
五、基本情况
阿克苏地区宇麒纵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温宿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委托对温宿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天然气管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服务项目进行招标,预算金额:**万元,该项目于****年*月*日开标,*月*日新疆捷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月**日代理公司对其进行答复。新疆捷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于*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已审查终结。经核实,经核实阿克苏地区宇麒纵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质疑答复内容与实际质疑内容明显不符,投诉事项*成立,核实过程中确认中标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投诉事项*、*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第二十条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对阿克苏地区宇麒纵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质疑答复内容与实际质疑内容明显不符、新疆金地福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温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宿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