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喀什-2025-07-28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塔什库尔干县乡村振兴示范特色小镇建设项目—应急救援装备配备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乌鲁木齐搏顺源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头屯河区)西湖路***号******号
被投诉人*: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地址: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红其拉甫路**号
被投诉人*:新疆阳光采购中心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昆仑东街***号金融大厦**楼
五、基本情况
该项目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年*月**日有潜在投标人向塔县财政局采购办提出对招标文件参数设置的投诉,在采购办调查处理期间,招标代理公司擅自决定于****年*月*日开标,经评标确定乌鲁木齐搏顺源商贸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并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在公示期间,投诉招标文件参数的潜在投标人又一次发起投诉,投诉内容为;尚未答复关于招标文件参数的投诉即进行开标损害了其相关利益,采购办收到质疑函,约谈了招标代理公司及采购单位,采购单位作出采购结果无效的处理。
乌鲁木齐搏顺源商贸有限公司于****年*月*日提出关于招标结果作废的质疑,项目采购单位于****年*月**日进行了复函,塔县财政局(采购办)于****年*月**日收到乌鲁木齐搏顺源商贸有限公司关于本项目的投诉;
投诉一,有**家企业参与投标,各公司对招标文件的要求是完全理解并且符合要求的,因此说明该项目对招标文件里设置的商务、产品技术参数的要求都是合理、合法、合规。根本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等规定”。
投诉二,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采购办收到投诉,依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应第一时间通知采购单位: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和采购代理机构:新疆阳光采购中心有限公司变更或叫停项目,而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在长达*天时间内,据我公司和采购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沟通了解这期间并未收到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采购办对此招标项目进行更正,说明塔县采购办对此项目的采购活动是合法合规性是认可的。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收到投诉后,我办对此项目前期资料、招标文件及开评标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全盘复核,认为该项目前期资料,即实施方案、询价评审报告等资料中均未提及除基本参数以外的其他条件设置,招标文件中的“设备发动机缸体数量不得少于*个”属于项目采购单位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的“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自行定制条件。经我办对该项目调查复核,此项目特殊性在于采购的设备须适应高原作业环境,经论证,高原作业功率其主要决定条件在于进气方式不同而非缸体数。故我办认为“设备发动机缸体数量不得少于*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即招标文件中,条件设置不合理,除设备参数以外,新增了附加条件“设备发动机缸体数量不得少于*个”,该参数设置与项目实际不符,存在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嫌疑。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我办认为此项要求是针对全盘市场,有潜在投标人提出投诉,说明该项目招标文件里设置的商务、技术参数要求存在排斥嫌疑。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等规定”。我办认为你公司投诉的达到*家及*家以上即是设定合理说法不成立。经我办调查相关数据显示,中国现存的工程器械相关企业***.*万家左右,全疆现存的工程器械相关企业在***家左右,仅**家公司参与投标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行业市场。
投诉事项一,不成立。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六章质疑与投诉,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我办在调查投诉事项期间代理公司擅自组织开评标,你公司投诉的“我办对此项目的采购活动合法合规性是认可的”,此说法不成立。本项目在组织招标、编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及开评标过程中,代理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七十条;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由此,本项目评标结果应作无效处理。
投诉事项二:不成立。
综上,投诉事项一、二均不成立。
七、其他补充事宜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