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喀什市体育运动中心设备项目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5-07-28
新疆/喀什 质疑投诉
关于喀什市体育运动中心设备项目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新疆/喀什-2025-07-28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喀什市体育运动中心设备项目采购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润腾科技发展(内蒙古)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钱家店镇中心街**号

被投诉人*喀什市招投标中心

地址:喀什市行政审批局

被投诉人*喀什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地址:喀什市人民东路***号

五、基本情况

润腾科技发展(内蒙古)有限公司不服喀什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于****年*月*日就喀什市体育运动中心设备项目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对相关投诉材料、证据进行了审查并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在本项目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存在未公平公正客观的履行职责的情形,中标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招标文件。
投诉事项二:中标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产品制造商与大型企业存在关联,不符合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政策;且个别产品制造商不具备产品生产资质,中标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经审查查明,
事项一: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供应商仅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作为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评审专家仅需对声明函进行形式要件核查。经查,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规范,所属行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等关键信息填写完整,无格式错误、内容遗漏或逻辑矛盾。评标委员会已依法依规履行评审职责,未发现不公正、不公平的情形。因此,该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事项二: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 **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的规定,经我局依据相关规定向制造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深圳中小企业服务局发函核查,该局复函确认中标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产品制造商的控股公司确属中型企业。
对于个别产品制造商不具备产品生产资质的问题,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 年修订)》中明确“电线电缆不包括阻燃电线电缆、耐火电线电缆、裸电线、电力电缆、控制电缆、架空绝缘电缆、绕组线产品;不包含认证依据标准中未列明的型号、规格”。****主电缆并不在强制性产品认证(*** 认证)所要求的电线电缆内。
综上,该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投诉书、政府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质疑回复函、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回复函等在案佐证。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鉴于投诉人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驳回投诉人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喀什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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