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2025-07-29 00:00:00
一、项目编号:分***********
二、项目名称:阿克苏地区第二中学录播教室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保定左岸花开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大王店镇北孙各庄村
被投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第二中学
地址: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育才路*号
被投诉人*:新疆东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兰干街道朝阳社区解放北路**号新雕城市广场*号写字楼******室
五、基本情况
保定左岸花开商贸有限公司因不服新疆东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阿克苏地区第二中学录播教室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分***********,采购单位:阿克苏地区第二中学)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我局提起投诉。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投诉人主张中标单位阿克苏墨客教育设备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
投诉请求:*.通知采购人暂停项目履约;*.认定中标结果无效;*.对中标单位给予相应处罚。
相关供应商答复称:一是我公司所提供的“电视机”为节能产品,投标材料真实有效,无投诉书所说的虚假材料中标。二是我公司所提供的“观摩椅”,制造商为“浙江学仕课桌椅制造有限公司”,该公司是更名为“浙江学仕教育设备有限公司”,并未注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皆为真实。
经审查查明:
*.被投诉人提供的广州开得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教学显示终端认证证书,经核实其功能覆盖本次采购的互动电视需求,能够满足采购文件对产品性能的要求,故该部分材料虽存在表述不严谨,但未构成提供虚假材料情形。
*.****年*月**日,对被投诉人工作人员进行询问,被投诉人确认,声明函中关于浙江学仕课桌椅制造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数据来源于****年至****年合作期间该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数据。因****年后未与该制造商开展新合作,未及时核查其经营状态变化,故未发现其已决议解散。
以上事实有投诉书、被投诉人答复函、询问笔录、信用中国查询报告等证据予以佐证。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被投诉人使用浙江学仕课桌椅制造有限公司****年前的财务数据作为声明依据,系因该单位未与制造商对接核实其最新经营状态,导致声明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该行为属于未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构成提供不实材料。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理结果如下:
取消阿克苏墨客教育设备有限公司成交资格,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另行下达。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日内向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克苏地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