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2025-07-29 00:00:00
一、项目编号:分**********二次
二、项目名称:新能源汽车运用与维修实训基地二次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州中和未来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闽侯县南屿镇乌龙江南大道**号详禾公社*#楼**层****办公
被投诉人*:新疆泽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幸福南路*号锦程.玫瑰园小区*号商铺***室
被投诉人*:力强宏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号*栋**层*号
五、基本情况
福州中和未来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因不服新疆泽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所做的质疑答复(项目编号:分**********二次,项目名称:新能源汽车运用与维修实训基地二次项目),到我局提起投诉,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中标公司(力强宏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智能网联专用故障诊断仪参数与招标文件中第三章采购需求**项要求的设备参数负偏离多达**项。
投诉事项*:中标公司(力强宏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投产品:电驱动总成装调与检修工作平台、交流充电桩装配与测试智慧教学平台两个产品制造商均为广州新起点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查询广州新起点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官网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国家版权登记门户网均未找到相应的产品著作权证书。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第**项产品要求提供新能源汽车电动空调电机测试台相关专利,否则将导致扣分,广州新起点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并没有新能源汽车电动空调电机测试台相关专利。
被投诉人*答复称:我公司在****年*月**日答复函中已对投诉人投诉事项做出说明,投诉人向财政部门所提供查询渠道及佐证材料并未向我单位提交。
被投诉人*答复称:一是我方所投“智能网联专用故障诊断仪”(元征****)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该产品由深圳市元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造,我方已取得该制造商出具的参数确认证明资料,明确产品各项技术指标与招标文件一致;二是提供著作权证书只是为了证明提供软件是正版且正式发行的软件,只要软件功能符合采购需求即可,且软件命名无国家统一标准,各厂家命名也不完全相同;三是我方在投标文件“六、商务和技术偏差表”(*****页)中已如实注明“该产品制造商无相关专利证书,响应类型为负偏离”,并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情况。
经审查查明:
*.深圳市元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阿克苏地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新疆泽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智能网联专用故障诊断仪参数的声明函”,证明智能网联专用故障诊断仪参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广州新起点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向阿克苏地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新疆泽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电驱动总成装调与检修工作平台、交流充电桩装置与测试智慧教学平台参数的声明函”该声明函说明所提供的新能源高压技术教学系统、产学研智慧管理云平台两个软件著作权证书是基于电驱动总成装调与检修工作平台、交流充电桩装置与测试智慧教学平台而申请,所生产的产品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通过查阅力强宏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发现该公司投标文件第*****页明确表示空调系统交互式实训台未提供相关专利证明,不响应招标文件。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第四章评标方法有关技术参数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所投产品完全满足招标文件技术条款的得**分;每项▲核心参数负偏离扣*分,每项其他参数负偏离扣*.*分,扣完**分止”,发现该项目五名评审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给力强宏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打分,导致多给力强宏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分,经测算后力强宏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最终得分为**.*分(原**.*分),综合得分仍为第一。
以上情况有招标文件、力强宏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力强宏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答复函(关于电驱动总成装调与检修工作平台、交流充电桩装置与测试智慧教学平台参数的声明函,关于智能网联专用故障诊断仪参数的声明函)新疆泽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答复函及评审专家询问笔录、评审专家打分明细表为证。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深圳市元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新起点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所出具的声明函证明了力强宏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投产品及相关著作权证书符合该项目招标文件要求。
*.力强宏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在投标文件中明示空调系统交互式实训台无相关专利证明,不响应招标文件,不存在虚假投标情况。
*.该项目五位评审专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评分,虽未影响中标结果但反映出评审专家不严谨、不认真、不仔细的评审态度,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条第*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新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第**条“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依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条“财政部门对专家履职过程中存在问题,但未达到第三十八条规定严重程度的,由财政部门对评审专家进行约谈或批评教育”的相关规定,处理结果如下:
*.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人投诉起求。
*.责令该项目四名评审专家退回评审费,并对评审专家进行约谈教育。
*.对采购单位下达工作建议函,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相关人员管理。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日内向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克苏地区财政局
****年**月**日



